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以上”、“满”含本数,“以下”、“不满”、“以内”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中府〔1999〕139号)、《关于加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问题的通知》(中社保〔1999〕37号)、《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奖励办法》(中劳社〔2001〕27号)、《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处理意见》(中劳社〔2001〕64号)、《关于将射频治疗子宫肌瘤及子宫出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批复》(中劳社〔2002〕57号)、《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03〕50号)、《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04〕64号)、《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中劳社〔2004〕43号)、《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06〕107号)、《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劳社〔2008〕89号)、《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0〕52号)、《关于对部分特殊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的通知》(中人社发〔2011〕206号)、《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1〕55号)、《关于部分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1〕326号)、《关于对非本市户籍贫困学生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2〕121号)、《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2〕42号)、《关于印发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5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3〕18号)、《关于将义务教育阶段的非本市户籍积分入学学生纳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中府办〔2013〕81号)、《关于我市失业人员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3〕193号)、《关于将部分外伤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批复》(中人社〔2014〕9号)、《关于调整我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请示》(中人社〔2015〕80号)、《关于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取整至十位的批复》(中人社〔2015〕89号)、《关于调整我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中府办函〔2015〕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