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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全文-第3页

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内为参保人员设立医保个人账户,社保卡服务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广州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对账户进行管理。

第九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医疗保险功能:

(一)可作为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

(二)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使用、支取凭证。

(三)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的划入、支取。

(四)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包干资金的划入、支取。

(五)在对应社保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或医疗保险业务信息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

(六)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设定的其他功能。

第十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不得涂改及伪造;除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作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凭证外,不能转借他人使用。参保人员直系亲属在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费用时,应当出示参保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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