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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全文-第4页

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定点医药机构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及个人信息资料。

第三章就医管理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病人,可自主选择本市任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诊疗规范和诊治指南及参保人员病情,为参保人员办理出、入院手续,参保人员应予配合并遵守住院规定。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及医疗技术条件收治参保人员,规范诊疗行为,加强住院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为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或转院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并将书面告知情况及手续存档备查。不得将未达到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参保人安排出院或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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