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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第2页

为切实做好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根据《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青人社厅发〔2016〕66号)规定,结合省级职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省、各市州人社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予以停机处理未满一年的,受到解除(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处理未满二年的(含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以资料受理截止时间为准);

(四)属于申请省级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

第五条申请报告及资料的提交等要求按省人社厅《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正常受理的所有的医药机构均列入准入评价工作范围,按《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

第七条准入评价工作由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医保经办处负责组织实施,并具体承办申请资料书面审核、组织实地评分、评分汇总等各项日常工作;邀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机关纪委等部门对整体工作进行全程指导、监督;

第八条书面审核申请资料。由医保经办处负责对所有申请医药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外),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的记载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内容进行实施统一的书面审核,凡记载内容相互不一致,均视为申请资料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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