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根据《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青人社厅发〔2016〕66号)规定,结合省级职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对准入评价工作以及现场评分等情况有争议的,提交省人社厅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为切实做好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根据《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青人社厅发〔2016〕66号)规定,结合省级职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对准入评价工作以及现场评分等情况有争议的,提交省人社厅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