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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第5页

为切实做好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根据《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青人社厅发〔2016〕66号)规定,结合省级职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确定为省级职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由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发文通知。

第十八条省社会保险服务局与新定点的医药机构开展《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协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开通省级职工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将不签订协议,不开通联网结算。

因医药机构的原因,在确定日期内未能签订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第十九条各申请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要积极配合考核组进行实地检查,认真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推委、隐瞒,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当次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3年内不得申请准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条各现场评分组要严格按照准入评价条件,认真负责、事实求是、公正客观地评价申请医药机构得分,严禁打“人情分、关系分”,严禁收受被评审单位的礼物、礼金和接受吃请。参与准入评价的工作人员与专家要严格执行准入评价的各项工作和纪律要求,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误导、暗示、篡改评分,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评分正式公示前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各医药机构现场评分的得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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