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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第3页

为切实做好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根据《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青人社厅发〔2016〕66号)规定,结合省级职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书面审核申请资料不合格的,不再进行现场评分工作环节,并通知相应的申请医药机构。

第十条通过书面审核的医药机构由现场评分专家组逐一进行现场评价评分。

(一)现场评分按照申请医药机构的性质分为医院、诊所药店两大类,其中医院按每组每天实地2-3家的工作量安排;诊所药店结合具体位置分布等情况按每组每天6-7家的工作量安排;

(二)医院、诊所药店按每日工作量分组,具体名单确定后分别密封保存,并对应相应的全套申请资料;

(三)现场评分专家组的数量、所需工作时间和参与专家人数根据现场评分医药机构总量与日工作量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现场评分专家组的构成。现场评分专家组从省人社厅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成员分别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点医药机构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和人社、药监、卫计、物价及纪检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现场评分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开展现场评分前期,将组织所有参与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重点为通报工作程序,明确评分标准,强化工作纪律要求等,确保现场评分工作有序进行,全面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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