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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第4页

为切实做好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根据《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青人社厅发〔2016〕66号)规定,结合省级职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各现场评分专家组当天的工作目标均采取从所有密封分组名单中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在领取申请资料后遂赴现场开展评分工作,务必在当天完成所有工作任务(名单内医药机构的评价次序由组长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各现场评分专家组通过实地查看、综合评价后,按照《青海省医疗机构申报定点资格评分标准》、《青海省零售药店申报定点资格评分标准》逐项进行现场量化评分。现场评分表应由专家组成员与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被评审单位印章。

现场评分表要做完成一家密封一家,完成全天工作后,各组评分材料集中密封后与申请资料一并交回医保经办处集中进行保管。

第十五条各组所有现场评分结束后,在准入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机关纪委和党支部纪检委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集中拆分,按医院、诊所、药店分类登记汇总后现场通报。具体评分情况应及时上报省人社厅、省社会保险服务局相关领导。

第十六条经现场评分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及按60%比例拟纳入准入范围(得分排名并列的一并纳入)的医药机构名单,通过省人社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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