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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关于城镇职工医保2017年度特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第5页

根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等文件规定,自2017年9月8日起,开展2017年度特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

(二)参保患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提供材料须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鉴定,骗取特殊慢性病待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三)已申报的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鉴定,并积极配合医生完成检查项目。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鉴定的,将视为放弃本年度鉴定资格。

(四)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单位或家属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享受的待遇将予以追回。

(五)慢性病申报材料需存档备案,如有需要可于申报前自行备份保存。

(六)鉴定通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待遇有效期为两年。待遇有效期内,就诊或购药费用按季度结算,不滚动、不累计、不结转。此后,每两年须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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