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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调整2018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第3页

为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健康稳定可持续运行,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18年度居民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三是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切实解决政策性超支问题。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过程中对医疗服务项目的大幅价格调整,是居民医保基金超支的重要政策性因素之一。根据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意见,对此项政策性支出同步予以安排。

四是实行居民医保全市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鲁人社〔2016〕344号、鲁人社发〔2017〕33号等文件要求,要全面实施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此项工作已写入省政府工作报告。从我市居民医保实际运行情况看,目前市本级和四市当期基金收支均已出现亏空,运用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统筹互济能力,已经势在必行。

三、2018年度居民医保相关政策

(一)确定2018年度的具体筹资标准。按照上述思路,我市一、二档(含少儿)缴费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分别为390元和260元(分别增加20元、85元),在校大学生为125元(增加15元);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690元和610元(增加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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