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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第13页

为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利用医疗保险信息化平台,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基金运行、基金结余等情况分析研判,强化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力度,建立处方、医嘱等信息上传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医务人员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及实时控费的监管要求,建设规范的医院信息网络系统,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信息管理软硬件,做好与社保信息系统对接工作,遵守信息技术及信息安全的规定,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及时上传医疗保险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的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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