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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第6页

为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等。支付范围应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

第十二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多次因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线。建立分级诊疗、逐级转诊管理制度,对符合双向转诊规定的住院参保居民,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具体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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