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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第2页

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异地就医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各级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化服务流程,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险种的“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范围对象

第七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跨省转诊的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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