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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第4页

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异地就医申请后,经办人员应即时审核,对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的异地转诊人员,将其转诊类别标记为“正常”;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标记为“非正常”,并告知申请人。随后将其备案信息录入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生成《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予申请人签收。

第十一条异地转诊人员因以下原因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在入院7个工作日内通过非现场备案渠道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补办。

(一)按规定经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后直接到参保地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二)因急诊或患精神病直接到参保地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三)同一疾病过程多次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跨年度住院),第二次及以后不再开具转诊单直接到参保地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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