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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第2页

红河州范围内统一就医管理制度、统一待遇医保支付和审核标准、统一结算和经办流程。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执行统一的定点服务协议,每个结算年度初,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与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各项政策规定,遵循因病施治,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原则,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参保居民基本医疗待遇。

第二章门诊就医管理

第五条城乡参保居民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新农合证在参保地县市级及以下使用基药并开展零差率销售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普通门诊费由医保基金支付60%;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普通门诊费由医保基金支付55%;在开展零差率销售县市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费由医保基金支付20%。在县市中医院、乡镇、社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使用中草药的医保基金支付再分别提高5%。犬伤人员接种狂犬病疫苗纳入普通门诊按规定支付比例结算,计入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不纳入门诊处方值考核。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限额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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