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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第15页

红河州范围内统一就医管理制度、统一待遇医保支付和审核标准、统一结算和经办流程。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各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就医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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