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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保局关于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服务的通知-第3页

近日,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即日起扩大异地就医受益人员范围,并新增设定点机构。

3.急诊备案、转诊转院业务的异地待遇有效期至当次住院治疗结束。

关注四:规范异地就医待遇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包括: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及跨省异地就医非直接结算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吉林省的支付范围(包括: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急诊、长期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不降低,执行参保地就医时的支付比例。按照分级诊疗制度,符合转诊转院病种范围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保险基金付比例执行参保地就医时的支付比例;不符合转诊病种范围但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及危、急、重症情况的,办理相应的转诊手续转出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

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人员在异地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20%的支付比例进行报销。因本人原因应直接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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