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退休(职)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
第三十六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 已缴存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法人)、出租车从业人员按照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管理规定,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可由辖区非公经济指导中心或所属出租车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封存、转移、注销等手续。
第五章 提取范围
第三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职)的;
(三)丧失劳动能力并且账户已封存的;
(四)工作调离延边州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中有患重大疾病的;
(九)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二年未就业的;
(十一)职工判刑并且账户已封存的。
第六章 提取额度及时限
第三十九条 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及时限如下:
(一)在州内购买商品住房提取的,提取的时间自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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