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房屋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中可抵押物的规定,对于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不可抵押物不得申请贷款抵押。
(三)借款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70%,二手房抵押担保的,不得超过《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据上房屋交易价格的70%。
(四)借款人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借款人逾期仍不偿还贷款的,委托人可在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中强行划扣。
(五)借款人和委托人(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七)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委托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委托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八)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注销。
第六章 贷款偿还与回收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贷款的偿还方式为:逐月等额偿还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十六条 贷款偿还。贷款本息原则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银行账户划扣。
借款人可以申请按月划扣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划扣后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最低保留1000元。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当月所还贷款本息(含逾期本息和罚息)时,不足部分将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银行账户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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