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全面的贷款档案规章制度及办法,推行电子档案管理,档案资料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有关的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处置
第二十五条 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即逾期还款;
(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四)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将逾期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每月对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中国和公积金信息系统“黑名单”,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七)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应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第二十八条 行使抵押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应贷款规定并报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2018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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