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第五条 以第三条第(二)、(三)、(四)、(七)项和第四条第(三)项提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先办理封存手续。以第三条第(五)、(六)项和第四条第(一)项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或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除外。
以上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的提取情形中,如职工本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缴存职工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或需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所在地与购房所在地一致的;
(二)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所在地与购房所在地一致的;
(三)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户籍或籍贯在购房所在地的;
(四)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户籍在购房所在地的;
(五)申请人的子女在购房所在地上学的。
职工因购买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申请住房贷款,贷款发放时间在2018年9月21日之前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基础申请材料原件: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的银行借记卡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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