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6、缴存职工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除以上证明材料外,需额外提供购房资金来源凭证(包括刷卡POS单、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下同);
7、同一套自住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多次交易,原则上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不同的购房职工再次申请提取,应在办理过户后3个月后提出申请,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缴纳3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凭证原件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
(二)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根据不同的业务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近12个月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还贷明细记录单需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房屋坐落、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及贷款性质。如所列要素银行打印凭证上不全的,需加注缺项要素。
如职工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可提供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内,下同)代替。如职工提供的还贷明细记录单不符合规范的,需额外提供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补充证明材料;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含异地公转商贴息贷款),提供借款合同、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贷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
(3)偿还本市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委贷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公转商贷款贴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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