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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第2页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个人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因病致困家庭收入认定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认定及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审计、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医疗服务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适时调整,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七条本市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其未成年子女;

(三)各类在校学生;

(四)随在本市工作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费的,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入学当年在集中参保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下列人员可以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其他未在集中参保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予补办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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