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1.起付线和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县级医院、市三级医院、省属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
参保居民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2.住院起付线减免。
(1)参保学生、18周岁及以下居民住院起付线减半。
(2)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疾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
(3)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
(4)实行双向转诊的,免除上转首次及下转第二次住院起付线。
3.保底报销待遇。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不含住院起付线)实行保底报销,报销比例为45%。
(二)按病种分组付费住院待遇。参保居民执行按病种分组付费不设起付线,不限定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按病种(含按疾病相关分组)付费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日间手术、放化疗待遇。日间手术、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管理。
第十三条门诊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层普通门诊。居民在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单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20元,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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