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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第3页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一)一周岁以内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持有《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卡》的精神障碍患者办理参保缴费的,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在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内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国家和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可以延长参保缴费期的人员,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城乡居民由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参保登记;各类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协助组织参保登记。新生儿在户籍所在地或监护人居住地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符合补办参保规定的人员在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规定全额或定额补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门诊待遇和其他医疗保险待遇。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

第十二条 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普通住院。普通住院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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