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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四川省分公司被罚24万元 涉及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原因

2023年7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刘文婧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费率,陆元元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2023年7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刘文婧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费率,陆元元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4万元,对刘文婧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陆元元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100强企业,注册资本金67.1059亿元。集团目前拥有阳光财产保险、阳光人寿保险、阳光资产管理等多家专业子公司。以人文、科技为驱动,阳光保险集团有效整合旗下保险和投资资源,持续研发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不断升级以“闪赔”、“直赔”为特色的服务,着力打造强大的市场拓展能力、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杰出的风险管控能力和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实现了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阳光财产保险四川省分公司被罚24万元 涉及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原因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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