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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10页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区区域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域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同)资格审查确认....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劳社〔2006〕150号)和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试行意见》(甬劳社医〔2002〕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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