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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8页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区区域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域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同)资格审查确认....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要符合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并做好收费公示。医保对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标准,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标准。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情况有变动的,应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未及时备案或执业地点与实际工作地点不符,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定点的名义从事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医疗保险监察、检查和调查时,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予配合,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并按医疗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允许或纵容冒名就诊,造成门诊、住院有人证不符现象的;

(二)接诊时不审阅参保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或重复给药、超量处方配药,不按处方管理规定开具处方,或非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或借故推诿病人的;

(三)接诊时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或病历记载与处方或发生的医疗费不符,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四)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挂名、挂牌住院的,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

(五)故意串换药品、药械或医用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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