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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6页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区区域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域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同)资格审查确认....

(四)计算机管理系统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联网。

第十二条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后,将已经开通医保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发放统一制作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等级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文件确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名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养老机构、学校举办的医疗机构且服务对象为内部人员,医保待遇标准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对象限定为内部人员,医保费用结算范围限定为门诊。其中具备3名以上在职医师和1名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职工医保费用结算范围可确定为内部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段、自负段和共负段;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费用结算范围为内部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段;其他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费用结算范围为内部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段和自负段。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条件发生变化,或出现合并、分立、类别性质、法人、地址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定点资格确认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经卫生、民政、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名称、地名、执业范围、医疗机构等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应在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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