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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3页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区区域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域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同)资格审查确认....

(九)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医疗机构的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时间必须在三年以上。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定点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五)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生、护士人员名册(含执业类别、执业单位、职称等)和药学、医检等卫生技术人员名册,并提供相关人员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六)科室设置材料、工作人员花名册(含科室、岗位、职称、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凭证等);

(七)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

(八)设施设备清单及卫生、技术监督部门对大型仪器或强制检测医疗设备、项目的批件和验收合格材料;

(九)储备药品清单;

(十)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设备清单;

(十一)医疗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十二)近两年内未被人社、卫生、市场监管、物价部门行政处罚的说明材料;

(十三)营业用房房产证明、租赁协议及复印件;

(十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规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具备定点资格的确认,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其中对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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