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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5页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区区域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域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同)资格审查确认....

医疗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医保基础管理、医疗服务管理、药品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违约责任、协议的中止或终止条件等。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后,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监督双方协议履行情况。

第十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重新确认定点资格。

(一)定点资格有效期内,累计二次因违反医保规定受到行政处理的;

(二)定点资格有效期内,被人社、卫生、市场监管、物价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取得定点资格后,停止医保服务超过六个月的;

(四)医疗机构的运行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定点条件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重新确认定点资格的决定后,医疗服务协议即行终止,自协议终止的次日起停止医保费用结算。

第十一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纳入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一)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属于同一财务核算单位;

(二)药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

(三)工作人员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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