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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2页

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医保办)”)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相关管理工作。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配合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医保办)及市医保中心做好辖区内医保管理及经办服务工作。

第五条(定点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定点规划)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根据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以及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定点规划适时调整。

第七条(申请主体)

下列经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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