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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第6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2.科学制定保障方案。根据城乡医保相关数据,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建立精算模型,科学制定产品参数、厘定费率,在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大病保险专属产品框架下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方案(包括保障对象、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监管服务内容等)。

(三)合同管理。

1.市社保局应与中标或按规定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理确定筹资及保障水平,依法建立质量保证机制,规范退出流程。合约期限为三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要依据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明确统筹层次、筹资标准、保险赔付率、费用比例、保障水平和盈利率,对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情况的处理措施,以及合同双方信息交换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明确承办方需配备的人员数量、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健康预防保障工作及服务项目要求等内容,明确就医管理、费用审核、稽核调查、异地就医等工作分工,明确对相关成本和统计报表审核的内容和方式,明确对承办方的考核指标及对违约情形(包括提前终止或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罚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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