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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第2页

为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基本规定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患下条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经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备案后,在选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门诊治疗该慢性病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条慢性病种范围及待遇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和各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定如下:

1.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暂定以下39种,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3)艾滋病;(4)血友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高血压病(二期合并器官病变);(7)糖尿病(合并肾、眼、神经病变之一);(8)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肝硬化;(9)系统性红斑狼疮;(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哮喘;(11)帕金森氏综合症;(12)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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