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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家医疗护理暂行办法-第2页

为减轻参保人员家庭的护理和经济负担,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中试行居家医疗护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三、医疗护理服务内容

一个医疗护理周期为三个月,护理周期内,医疗机构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需要,合理制定护理规划,安排医护人员上门服务。为护理对象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医保医师、康复师和护士应相对固定,医疗、康复和护理项目严格按照卫计部门相关规范标准执行。一个护理周期内,医护人员月均出诊人次不超过12次,每次提供医疗护理时间不少于30分钟。提供护理服务过程中,应有不少于一名的护理对象成年家属在场进行监护。

居家医疗护理提供的服务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严格规范消毒隔离措施,医疗安全应在家庭中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康复器械能拿到家庭中使用、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定期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及其它给药途径;

(二)处置和护理尿管、胃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指导并实施造瘘护理、吸痰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换药、膀胱冲洗,以及实施口腔护理、会阴冲洗等一般专项护理;

(三)在康复评估基础上,根据病情需要,对患者实施运动疗法、关节松动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作业疗法、言语训练、低频脉冲电刺激等一般康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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