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家医疗护理暂行办法-第5页

为减轻参保人员家庭的护理和经济负担,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中试行居家医疗护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三)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需审核病历资料,必要时安排现场审核。核准通过的,有效期为三个月,期满后需顺延的,参保人或其家属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终止

护理对象经医疗护理后病情稳定或好转,自理情况改善,达不到居家医疗护理条件或不再需要医疗护理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办理结算,终止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护理对象需变更护理机构的,应由原医疗机构办理结算,到新的医疗机构重新申办;护理对象病情加重需转普通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办理结算并协助转诊,终止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六、基金支付范围与待遇标准

居家医疗护理保险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应根据护理对象病情合理提供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应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和诊疗项目,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和治疗项目的,须经参保人或家属签字同意。未经参保人或家属签字认可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