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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家医疗护理暂行办法-第3页

为减轻参保人员家庭的护理和经济负担,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中试行居家医疗护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四)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

(五)指导吸氧机和呼吸机的使用;

(六)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人及时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

(七)在护理评估基础上,对病人进行营养指导、心理咨询及卫生宣教,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进行心理干预;

(八)对终末期病人进行临终关怀,通过照护和对症处理,减轻病痛,维护生命尊严。

居家医疗护理原则上不开展静脉输液,确需在家中进行静脉输液或其他特殊治疗的护理对象,须告知有关医疗风险,与患者护理对象(或法定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相应治疗;静脉输液等治疗过程中应有医务人员全程观察,一旦发生输液反应或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输液并拨打120救护电话及时送医院救治。以下药物不得静脉输注:青霉素类药物、头孢类药物、化疗药物、生物制品、升压药物、降压药物、中药制剂及其他临床上易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

四、办理条件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卧床已达或预期达三个月以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以下称《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居家医疗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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