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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家医疗护理暂行办法-第7页

为减轻参保人员家庭的护理和经济负担,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中试行居家医疗护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八、财务管理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工作相关规范。参保人结算医疗护理费时,医疗机构应一次性开具医疗费票据、《台州市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单》和费用明细清单交患者,票据内容要详细注明所有费用总额以及项目明细,同时还应列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和个人自负金额。

本暂行办法从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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