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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家医疗护理暂行办法-第4页

为减轻参保人员家庭的护理和经济负担,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中试行居家医疗护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1.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

2.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

3.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重病;

4.患其他严重慢性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截瘫。

五、申办流程

(一)参保人申请

参保人申办居家医疗护理,应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保卡和身份证,向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台州市居家医疗护理申请表》(附件2)。

(二)医疗机构评估与申报

医疗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医保医师、康复师(或护士)共同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核评估,按照《评定量表》(附件1)进行评分,医保医师、康复师(或护士)应同时在《评定量表》上签字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评估后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社保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参保人经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在办理出院手续前,直接向收住医疗机构提交评估申请,医疗机构按照《评定量表》审核评估后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参保人出院后另行选择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机构的,持住院医疗机构审核确认的《评定量表》,到提供居家医疗护理的医疗机构申请,提供居家医疗护理的医疗机构不再重复进行评估,直接向相应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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