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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家医疗护理暂行办法-第6页

为减轻参保人员家庭的护理和经济负担,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中试行居家医疗护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居家医疗护理期间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康复护理费用(含医护人员出诊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出诊费均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收费相关标准执行),纳入当年度住院最高可报费用内,每一护理周期按一次住院结算,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分担。统筹基金承担比例按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应等级确定: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70%;医护人员出诊费,统一按50%执行。护理对象接受居家护理服务期间,不影响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相关待遇享受。

因工伤及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参保职工居家医疗护理费用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第三人承担。

七、结算管理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上传参保人护理期间所有费用明细,终止医疗护理服务的,可随时办理结算手续。护理期间跨年度的,应在年度末先行结算。结算时,医疗机构应出具规定格式和内容的发票,打印《台州市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结算单》(以下称结算单)和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单须由参保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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