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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5页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乙类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乙类慢性病起付线标准:300元。乙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按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每个病种单独计算起付线。

慢性病病种的认定管理、最高支付限额将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状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慢性病鉴定标准、细则及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8.5万元。

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统筹基金的收支状况,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四章个人账户金的划入和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每月按规定标准将每名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金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适当照顾老年人”的原则,暂按以下标准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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