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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7页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扩面、征缴、清欠等)综合考核情况,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缺口基金。

第二十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分级核算。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年度预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各县市区执行。

第二十一条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科学选择付费方式,推进总额控制下,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监控和预警机制,加强基金核算和内控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探索建立合理适度的“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激励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

第六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制度。除急诊、急救外,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就诊的,应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异地居住(工作)或因病症到统筹区域外就医的,应按《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或转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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