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建立大额救助金制度,大额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大额救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救助金按90%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第二十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国家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