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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6页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2.3%;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2.7%;

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3.4%;

退休人员月划入额=本人年龄×1.5

个人账户基金和个人账户金的使用与划转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载和管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开设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户)。市及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县市区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期收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到市级收入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末将当期收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划转到市级财政专户。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末向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下月参保职工医疗待遇支付计划,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次月15日前按核定额度,从市级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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