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8页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双方在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管理目标、费用定额、奖惩机制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受理和评估确认。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机制,完善分级管理考核办法。推行医疗保险执业医师制度,完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准入、监管、退出机制,探索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与职称晋升、绩效考核、评先树优挂钩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各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要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要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水平,降低医疗成本,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各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及实时控费的监管的要求,建设规范的医院信息网络系统,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信息管理软硬件,做好与社保信息系统对接工作,遵守信息技术及信息安全的规定,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及时上传医疗保险所需的相关信息。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