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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0页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市财政部门等部门遵照国家、省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法律各司其职,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保年度是指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每月1日至25日为当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医保费用,是指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目录内,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家庭户或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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