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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2页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原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单独建账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结余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缴费月份逐月平均划入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过渡式缴费,本办法第十条(一)、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述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降低0.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办法第十条(二)至(五)项所述个人缴费部分按缴费基数降低0.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过渡期间家庭医生式服务费用按签约人数从历年结余中支出,家庭医生式服务费用历年结余不足时再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划入。

第五十六条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列入本办法管辖范围,其医疗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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