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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1页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市户籍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在社保年度内参保单位及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5%作为市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市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20%。

第五十一条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参保人在市外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已随本人转入本市的,可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规定范围内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其军龄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定,核定的军龄视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第五十三条因传染病流行、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因素造成急、危、重病人急增,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难以支付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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