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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病种点数结算试行办法-第6页

本办法适用于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病种除外)。将日间手术病种纳入病种付费范围。

第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期内收治的城镇职工病种点数总和乘以相应的等级系数,按月度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职工病种结算总点数。

第四章月预结算

第十二条各定点医疗机构月预结算基本医疗统筹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定点医疗机构职工月预结算费用﹦(职工月度病种点数支付预算指标÷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当月职工病种结算总点数)×该定点医疗机构当月职工病种结算总点数×(1-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

第十三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患者出院结算时上传出院第一诊断(主要诊断)及其他诊断、手术(操作)并上传患者电子病历,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出院的参保职工结算资料报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支付月预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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