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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病种点数结算试行办法-第4页

本办法适用于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病种除外)。将日间手术病种纳入病种付费范围。

基准病种点数由该病种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职工近三年次均基本统筹费用确定。

2、各病种点数确定

各病种点数﹦基准病种点数×(各病种的近三年三级医疗机构职工次均基本统筹费用÷基准病种的次均基本统筹费用)

各病种住院病例在治疗过程完整、符合出院指征的情况下,以出院临床第一诊断(主要诊断)对照《病种点数表》确定病种点数。

《病种点数表》经专家认证确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医疗技术发展、物价调整等原因,导致部分病种医疗费用明显变化时,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调整,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3、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确定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反映不同级别类别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治疗同种疾病次均基本统筹费用的比例关系。原则上等级系数按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基准病种次均基本统筹费用的比例分别确定。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或医疗机构医疗资源发生重大结构性调整或者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等级系数偏差过大的情形时,根据运行数据对等级系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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